重大利好!卫计委或放权医院自主采购大型设备
长期以来,我国大型医疗设备的采购被严格限制,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级别来申请设备采购。
如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国家卫计委颁发、乙类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省级卫计委颁发,去年底浙江40家医院共采购54台CT、MRI、LA、DSA等乙类大型设备就全部经过省卫计委的审批。而今,在国务院清理政府审批的高压下这一行政审批制度有望取消。
近日,国家卫计委相关人士在其新闻发布会上表示:“按照国务院审改办要求,国家卫计委在2015年4月15日前需完成对‘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 发’、‘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’两项非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工作。”相信乙类大型设备的配置许可事项也会适时调整。
对卫计委积极响应国务院简政放权号召的清新作风笔者予以点赞,认为取消大型设备的行政审批,可以有效释放医疗机构大型设备的普及和升级换代、提升国产医疗设备的产能,同时也会提高采购的效率和透明度、提升社会整体医疗水平,最终给人民群众带来实惠。
医疗机构采购大型医疗设备可以任性了,这给大型医疗设备厂商带来了发展良机。但在去年6月份,卫计委为了严控公立医院规模过快扩张,曾发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新购置大型医用设备。
那手头现金不足的医疗机构该何去何从?借鉴国外成熟的做法,以租代购的“融资租赁”方式会是不错的选择,既实现了医疗设备的升级换代,又不需要企业一次性大规模投入、避免高额债务包袱。
在经济发达国家,医疗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。但问题来了,卫计委相关人士表态说:“融资租赁出资方靠收取固定利息获利。
医疗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,其本质是一种贷款融资行为。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均明确要求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贷款购置医疗设备。”直接将融资租赁与贷款融资划上等号,对融资租赁模式亮起了红灯。
笔者认为该人士对融资租赁业务模式的解读未免过于任性,医疗机构举债购置医疗设备与融资租赁医疗设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。
前者医疗机构对设备的拥有方式是融资购置,作为固定资产投入,对之拥有完全产权;而后者医疗机构对设备不拥有产权,仅仅是在有效租赁期内对设备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,设备产权归属融资租赁公司。
通过融资租赁,医疗机构的资产质量不受任何影响,也不影响现有的银行授信额度,且能增加医疗机构的当期收入,提高医疗服务水平,从而提升其核心竞争力,何乐而不为?
以上观点,希望卫计委相关人士能认真商榷。毕竟,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需要一个渐次接纳的过程。相信主管部门必能与时俱进,简政同时,真正放权,让市场说话,让有钱的、没钱的医疗机构都能“任性”起来。(转自中国体外诊断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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